(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方细明、汤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细明,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132号申请人方细明。被申请人汤勇。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方细明与被申请人汤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细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22日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鄂城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损失由方细明承担。协议签订后,该纠纷就此终结,被申请人汤勇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方细明于2013年9月2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昭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皮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