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民申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月梅与中铁一局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驳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月梅,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申字第000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月梅,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王月梅因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月梅申请再审称:她一直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是直接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1997年退休时,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逼迫、威胁她抄写了改职申请,给她伪造了工人档案,按工人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国家明确有文件,但公司不落实文件精神,时至今日,未给她解决工资待遇问题。原判驳回她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将她的工资待遇自2004年2月起补至政府办小学教师工资及补贴标准。本院审查认为,王月梅退休前虽从事教学工作,但后因其单位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学校被撤销,无教师岗位,该公司在王月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岗位调整为混凝土工,并按混凝土工人身份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现王月梅认为其同意将岗位调整为混凝土工系公司威胁所致没有证据支持。王月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月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