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吕小卫与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卫,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186号原告:吕小卫。委托代理人:师玉闽,。被告:新疆天发西山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福祥。委托代理人:李俊杰。委托代理人:许耀元。本院受理原告吕小卫诉被告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内,要求将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被告新疆天发西山矿业责任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境内,属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管辖。故本案的用���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属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建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