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546号原告何某某,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委托代理人陈勇胜,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某某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劝和,申请人何某某同意暂时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