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尚琳与被告尚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琳,尚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尚琳,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郭新怀,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被告尚玲,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孙连海,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琳与被告尚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5元,退回原告455元。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