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港执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卞德宽、季明良、张桂红、黄爱广、李妍娇、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卞德宽,季明良,张桂红,黄爱广,李妍娇,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港执字第0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必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锋、沈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卞德宽,居民。被执行人季明良,居民。被执行人张桂红,居民。被执行人黄爱广,居民。被执行人李妍娇,居民。被执行人王浩,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卞德宽、季明良、张桂红、黄爱广、李妍娇、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大港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大港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勇兵审 判 员 杨金柏代理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