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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秀卷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卷,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胡秀卷。被告:周鑫。在审理原告胡秀卷与被告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秀卷撤回对被告周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秀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