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文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秀卷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卷,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胡秀卷。被告:周鑫。在审理原告胡秀卷与被告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秀卷撤回对被告周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秀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