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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欣与王岩、耿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王岩,耿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张欣被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耿文君申请执行人张欣与被执行人王岩、耿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欣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岩、耿文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被执行人王岩、耿文君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耿文君在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4年10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耿文君工资中扣留人民币1500元至309390元整时止(迟延履行利息另计)。二、上诉所扣留的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张欣持有效身份证领取。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1198304032419。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