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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程某、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程某,公某,袁某甲,某公司,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621号原告郑某。。被告程某。。被告公某。。被告袁某甲。。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某。。被告曲某。法定代表人: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程某、公某、袁某甲、某公司、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某、公某、袁某甲、某公司、曲某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自有位于济宁市明珠花园茂林公寓9号楼某户(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自有位于济宁市明珠花园茂林公寓9号楼某户(房权证号:)一套,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郑某济宁市明珠花园茂林公寓9号楼某户(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套。二、冻结被告程某、公某、袁某甲、某公司、曲某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程 远人民陪审员  刘进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