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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执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9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江堤乡沟嘴村。负责人田江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发展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陈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乐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