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林定元、陈爱金、林能文、林美艳与陈群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定元,陈爱金,林能文,林美艳,陈群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142号申请人林定元,男,193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国琳,系公民代理。申请人陈爱金,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林能文,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林美艳,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陈群怀,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林定元、陈爱金、林能文、林美艳与申请人陈群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福清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申请人陈群怀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林定元、陈爱金、林能文、林美艳因林国生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陈群怀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人林定元、陈爱金、林能文、林美艳无关。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就此了结。现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协议无异议,申请人林定元、陈爱金、林能文、林美艳与申请人陈群怀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定元、陈爱金、林能文、林美艳与申请人陈群怀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游爱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