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少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吴育明与叶秀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少民初字第85号原告吴某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叶某某,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招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阿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