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国勇诉范方卢等三十一名被告房屋买卖合同(2014)隆昌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勇,范方卢,张小琳,陈恩惠,叶顶会,钟平,邱秀章,李建秀,梁娟,余腾贵,杨俐,夏国华,代云彬,罗征荣,郑才贵,曾家全,徐安惠,税光富,张道华,黄泽全,杨吉诚,丁光左,钟正元,郭宗华,曹彦明,魏有成,陈刚,李义,范贤才,陈会章,肖秋媛,郭绍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李国勇,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范方卢,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张小琳,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陈恩惠,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叶顶会,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钟平,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邱秀章,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李建秀,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梁娟,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人,居民。被告:余腾贵,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杨俐,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夏国华,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代云彬,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罗征荣,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郑才贵,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曾家全,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徐安惠,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税光富,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张道华,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黄泽全,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杨吉诚,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丁光左,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钟正元,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郭宗华,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曹彦明,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魏有成,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陈刚,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李义,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范贤才,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陈会章,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肖秋媛,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郭绍君,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原告李国勇诉范方卢等三十一名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李国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