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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林产品总公与凯达格兰之星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林产品总公司,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凯达格兰之星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中国林产品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林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北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达格兰之星公司(KATAGALANSTARSA)。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林产品总公司、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达格兰之星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培合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匡 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