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甘肃省电梯工程公司与石秀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电梯工程公司,石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电梯工程公司。被执行人石秀山。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电梯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秀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民一终字第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秀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电梯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秀山支付案件款1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合计1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秀山已主动履行案件款16000元,剩余款项3000元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石秀山系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且有固定收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秀山的工资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元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