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沈民调确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廖发洲与廖祥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发洲,廖祥军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沈民调确字第00055号申请人廖发洲。申请人廖祥军。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廖发洲与申请人廖祥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四宠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人双方因用水问题产生争议,廖发洲被打伤。2014年8月13日,在沙洋县高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廖发洲医疗费由廖祥军承担;二、廖祥军赔偿廖发洲1个月(依医嘱)误工费、营养费、请工、运费等共计2200元;医嘱休息的1个月期间,廖发洲因此次伤情不适随诊的费用由廖祥军承担;三、医嘱休息期间,廖发洲不得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否则,由此致伤情恶化而产生的随诊费用,廖祥军不承担。四、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沙洋县高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各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各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廖发洲与申请人廖祥军于2014年8月13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曹四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