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6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643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0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