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谭小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小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48号罪犯谭小军。原,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小军运输毒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0年3月25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3月29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6月25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5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45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谭小军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小军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