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恩法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恩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招弟、方荣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招弟,方荣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吴招弟,女。被执行人:方荣操,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恩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招弟、方荣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2014)江恩法行非诉审字第2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102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恩法执字第6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伟华审 判 员 梁群锋代理审判员 冯晓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从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