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汪胜利与XX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胜利,XX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55号原告:汪胜利,男,196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XX和,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汪胜利与被告XX和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胜利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应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