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程振军诉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国印、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振军,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国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程振军。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国印。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振军诉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国印、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程振军起诉状中被告高国印的地址经本院邮寄送达后,因被告高国印的地址不详造成无法送达,且原告程振军也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高国印的确切地址,造成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振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有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