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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艳飞诉被告耿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飞,耿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高艳飞,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耿国华,女,1972年2月1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高艳飞诉被告耿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56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高艳飞提出的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乌日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