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陈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井,南通豪达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陈井。被执行人南通豪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2081号。注册号:320681000101214。法定代表人宋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井与被执行人南通豪达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豪达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井工资款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歇业。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2000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照片、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徐施宏执行员 史 峥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建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