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三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小良诉李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良,李宏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三民初字第322号原告:王小良,男,汉族,1968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孙民哲,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波(坡),男,汉族,1973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良诉被告李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良于2014年10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宏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良撤回对被告李宏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为704元,由原告王小良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