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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鸡西新闻传媒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鸡西新闻传媒集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397号原告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法定代表人林立红,女,董事长。被告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电台路。法定代表人喻中山,男,社长。被告鸡西新闻传媒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电台路。代表人伊春雷,男,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鸡西新闻传媒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玉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