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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杜香锁与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香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杜香锁,无业。委托代理人樊忠民,男。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78号。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郝双亭。委托代理人李军。原告杜香锁要求撤销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西公(振)行罚决字(2013)第31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香锁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香锁自愿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香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香锁负担。审 判 长  史振利审 判 员  齐玉华人民陪审员  孟瑶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