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彩玲与王水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彩玲,王水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许彩玲,住扶沟县。被告王水冰,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彩玲诉被告王水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彩玲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彩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彩玲撤回对被告王水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许彩玲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