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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彩玲与王水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彩玲,王水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许彩玲,住扶沟县。被告王水冰,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彩玲诉被告王水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彩玲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彩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彩玲撤回对被告王水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许彩玲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