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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非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丰收、谢芳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丰收,谢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清非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4-1。法定代表人马小琴,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英,女,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丰收,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谢芳梅,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2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77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9644元和执行费767元。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2014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2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永德审判员  江金水审判员  王苏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文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