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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申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庄建平与李晓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建平,李晓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申字第000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庄建平。委托代理人赵国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晓东。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1号广田悦城1楼。负责人周彦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庄建平因与被申请人李晓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庄建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其车辆没有运营证为借口不予以支持。其将车辆出租给别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方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李晓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本院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由车主庄建平本人驾驶车辆,庄建平称其将车辆出租他人,与事实不符。庄建平要求李晓东赔偿租金,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庄建平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建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苏 震审判员 曹振泉审判员 伏广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雨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