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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民抗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晓英、李晓雷、李晓红、李东升与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四分局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晓英,李晓雷,李晓红,李东升,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四分局支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民抗字第30号抗诉机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李晓英,女,1962年4月2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区。申诉人(一审原告):李晓雷,女,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南关区。申诉人(一审原告):李晓红,女,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区。申诉人(一审原告):李东升,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宽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四分局支行。申诉人李晓英、李晓雷、李晓红、李东升与被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四分局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二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23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行)监(2014)22010000210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