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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盛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志佳。被告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员  王啸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蒯 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