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盛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志佳。被告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员 王啸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蒯 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