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嘉瑞贸易有限公司,林增,朱銮玉,俞云官,俞美清,施金英,林玉丽,江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林增,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俞云官,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嘉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江瑞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增,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銮玉,女,1979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俞云官,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俞美清,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施金英,女,1968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玉丽,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瑞明,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嘉瑞贸易有限公司、林增、朱銮玉、俞云官、俞美清、施金英、林玉丽、江瑞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3761525.92元,被告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本金3761525.92并支付利息47564.89元(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2月4日分段计算至2014年1月10日止;此后利息以3761525.9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嘉瑞贸易有限公司、林增、朱銮玉、俞云官、俞美清、施金英、林玉丽、江瑞明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甘峰才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吴植文、傅炳林、朱国建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朱国建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筱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