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谷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甘谷县安远镇史川村扶贫互助协会与朱求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安远镇史川村扶贫互助协会,朱求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谷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甘谷县安远镇史川村扶贫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朱文远,该协会负责人。被告朱求娃,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3日,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安远镇史川村扶贫互助协会与被告朱求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谷县安远镇史川村扶贫互助协会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谷县安远镇史川村扶贫互助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谷县安远镇史川村扶贫互助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谷县安远镇史川村扶贫互助协会负担。审判员 武立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