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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吴梅萍与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襄阳XX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襄阳XX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襄阳XX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小玲审 判 员  马胜明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