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恢裁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鸿、唐益锋、朱少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XX鸿,唐益锋,朱少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鸿,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益锋,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少永,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鸿、唐益锋、朱少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鸿、唐益锋、朱少永未能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9305.2元。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XX鸿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55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执行依据(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其他权利。当日,被执行人XX鸿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55000元,履行和解协议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李旭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