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法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郏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郏某甲,男。被执行人郏某乙,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申请人郏某甲与被执行人郏某乙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石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郏某甲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40元(含执行费、送达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郏某乙价值人民币614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瞿进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