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8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岳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8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水河镇。被执行人岳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涪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涪阳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岳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通民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23184.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23180元,余款4.06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清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思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