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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董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3年7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9日被逮捕。2014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贾培培。辩护人郭启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培培、郭启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担任矿长。2012年8、9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分两次共收受梁某某贿金2万元,并默许梁某某在冀东矿山内拉矿石牟利。2013年3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与费某某在丰润区东来顺饭店吃饭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收取费某某贿金1万元,并允诺帮助疏通不拆除费某某在冀东矿山内所建玻璃拔丝场。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担任矿长。2012年8、9月份,董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分两次共收受梁某某现金2万元,并默许梁某某在冀东矿山内拉矿石牟利。2013年3月份,董某某与费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东来顺饭店吃饭过程中,董某某收取费某某现金1万元,并允诺帮助其疏通关系,不拆除费某某在冀东矿山内所建玻璃拔丝场。案发后,董某某将其收受的3万元赃款上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给被告人董某某送过2万元钱,被告人董某某默许其在冀东矿山内拉矿石牟利。2、证人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给被告人董某某送过1万元钱,被告人董某某帮其疏通在冀东矿山内建玻璃拔丝场事宜。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受被告人董某某妻子的委托,将被告人董某某受贿的3万元赃款上交至公安机关。4、被告人董某某辨认受贿现场的笔录及照片。5、证人梁某某、费某某辨认行贿现场的笔录及照片。6、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关于董某某的身份证明,证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唐山分公司聘其为矿山分厂厂长,2013年4月辞职。7、唐山市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唐山市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唐山市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唐山市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9、唐山市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董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10、冀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唐山市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国有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11、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系抓捕到案。12、扣押及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及随案移送3万元。1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董某某收受的三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许玉山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