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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闫银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闫银成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73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臧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娟,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银成,男,1963年8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闫银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