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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03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2楼2205室。法定代表人赖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