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邓夫箱与郑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夫箱,郑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335号原告邓夫箱。被告郑策。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6139号原告邓夫箱与被告郑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策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兴隆路与清河北路交汇处大成家苑26号楼2单元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