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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告:张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清离婚手续为由,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