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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88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贾胜男与黄新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胜,黄新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8823号原告:贾胜男,女,1940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承佑(原告之夫),男,193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黄新生,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原告贾胜男与被告黄新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双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胜男的委托代理人陈承佑、被告黄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胜男诉称:原告与被告住前后院,被告借用原告房屋后墙搭建了一间自建房,屋顶至原告房屋后窗,屋顶部分擅自加高,且坡度落差大,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排水,妨害了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在原告房屋窗后的自建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新生辩称:自建房原来就存在,被告只是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该自建房不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产生纠纷的原因是被告自建房东侧的自建房屋影响了排水,但不是被告的原因。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一条临×号院×号、×号房屋的公有住宅承租人。经现场勘查,被告在原告房屋后侧(北侧)建有一间自建房,该自建房长约3.6米,宽约2.4米,高约2.6米,自建房东侧为平顶,西侧为斜坡顶,斜坡顶顶部高约2.6米。斜坡顶底部高约1.6米,斜坡顶底部距原告窗户下沿约有10厘米。经向被告核实,被告认可该自建房系借用原告房屋后墙搭建,没有另行建墙。上述事实,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照片、勘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结合本院现场实际勘查情况,被告自建房系借用原告房屋的后墙搭建而成,且紧邻原告居���房屋后墙上的窗户,对原告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已经构成妨害,原告要求拆除涉案自建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黄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将其在原告贾胜男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一条临×号院内×号、×号房屋后(北侧)加盖的自建房屋拆除。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黄新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双庆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