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孙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瑜,男,原告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瑜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4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