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李某支付女儿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陈延光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