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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李某支付女儿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陈延光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