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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吴广怀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普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怀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潭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广怀,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学文化。2013年12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23日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力攻,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广怀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为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赖雅静、人民陪审员李胜会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陈联芝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广怀及其辩护人黄力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吴广怀在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即湘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湘潭县招商合作局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湘潭县工业企业技改资金安排、湘潭县招商引资考核及奖励等事项中,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谭某某、罗某某等11人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26.6万元。被告人吴广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吴广怀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吴广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吴广怀的辩护人黄力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是认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能积极退赃;3、被告人的受贿,都是事后别人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财物的;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吴广怀在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即湘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湘潭县招商合作局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湘潭县工业企业技改资金安排、湘潭县招商引资考核及奖励等事项中,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谭某某、罗某某等10人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26.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5年至2009年期间,马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工业经济局和招商局任职期间,对其名下化工企业在争取技改资金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等方面的关照,分5次送给吴广怀现金共计6万元,吴广怀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5年底,马某某在工业经济局拨付的2005年度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即技改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某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广怀现金0.5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2)、2006年底,马某某在工业经济局拨付的2006年度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即技改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某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广怀现金0.5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3)、2008年6、7月份,马某某获得2007年度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某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广怀现金2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4)、2008年年底,马某某名下的燕京化工厂及正兴锌业公司获得的2007年度外来投资企业纳税奖(即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某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广怀现金1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5)、2009年下半年,马某某在其名下的正兴锌业公司和瑞兴锌业公司获得2008年度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某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广怀现金2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2、2005年至2007年期间,唐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工业经济局和招商局任职期间,为其名下的龙畅洁净煤公司争取技改资金、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等方面的关照,分3次送给吴广怀现金共计3.5万元,吴广怀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5年底,唐某某在工业经济局拨付的2005年度的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即技改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时的关照,唐某某在其办公室送给吴广怀现金0.5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2)、2006年底,唐某某名下的龙畅洁净煤公司获得2006年度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即技改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时的关照,唐某某在其办公室送给吴广怀现金1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3)、2007年底,唐某某在其名下的洁净煤公司获得2005、2006年度招商引资企业纳税奖(即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唐某某在其办公室内送给吴广怀现金2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3、2006年底,刘某某的湘潭皓月玻璃灯饰公司连续两年获得了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期间的关照,刘某某以拜年名义在吴广怀家中送给吴广怀现金0.5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4、2007年下半年,一笑堂药业公司获得2006年度的招商引资企业纳税奖(即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尹某某在招商局办公楼下自己的车上送给吴广怀现金1.6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5、2007年下半年,湘潭离心机公司获得2006年度招商引资企业纳税奖(即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何某某在招商局办公楼下送给吴广怀现金2万元,吴予以收受。6、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湘潭县中路铺镇企业办主任肖某某获得2007年度湘潭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肖某某在易俗河镇凤凰路上的一茶楼内送给吴广怀现金1万元,吴予以收受。7、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湘潭县白石乡招商办主任罗某某获得2008年度湘潭县招商引资中介入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罗某某在吴广怀的办公室内送给吴现金1万元,吴予以收受。8、2009年下半年,湘潭同信煤业公司获得2008年度招商引资企业的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该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在易俗河镇大鹏路上农业银行附近,陈某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吴广怀现金2万元,吴予以收受。9、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湘潭县云湖桥镇招商办主任石某某获得2009年度招商引资中介入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石某某在吴广怀办公室送给吴现金1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10、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湘潭至诚机械公司获得2009年度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吴广怀现金2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11、2013年6月份的一天,湘潭宏畅煤业公司董事长谭某某为感谢时任湘潭县招商局党组书记吴广怀,在其企业评定2012年度新办企业奖及该企业小股东周某某获得中介入奖励过程中的关照,在县招商局吴广怀的办公室内送给吴现金6万元,吴广怀予以收受。另查明,吴广怀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了其受贿犯罪的全部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广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移送司法机关函;被告人吴广怀的供述;证人谭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石某某、尹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会计凭证;有关的通知、通报、奖励办法;相关的任职通知;被告人的履历表、审批表、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户籍信息;视频资料等已经庭审质证并认证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广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广怀主动交待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广怀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广怀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和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广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27天;没收财产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为明审 判 员  赖雅静人民陪审员  李胜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联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