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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陶益新与胡沛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益新,胡沛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陶益新,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沛林,男。委托代理人:刘灿辉,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益新、胡沛林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9日收到上诉人陶益新上诉状,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陶益新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于2014年7月9日收到上诉人胡沛林上诉状,并于2014年7月15日向上诉人胡沛林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限陶益新、胡沛林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陶益新、胡沛林均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贾鸿宾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