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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字第0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东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东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518-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王平,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庆市,现住安庆市。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皖民提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平在安徽省竹泉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