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景华与刘悦、杨俊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华,刘悦,杨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华。被执行人刘悦。被执行人杨俊玲。申请执行人刘景华与被执行人刘悦、杨俊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678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66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第3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静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