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与唐志坚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唐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地址:。被执行人:唐志坚(广州市越秀区东川沐足休闲俱乐部),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2号东川大厦夹层、二楼。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越卫公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壹仟元整”的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越卫公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壹仟元整”的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穗菁审 判 员 周健彬代理审判员 徐 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玲 百度搜索“”